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於本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適用之。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都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
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
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聘期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
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
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六、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
單位同意。
七、學校現職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每週兼課(超時授課)及代
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六節,代
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超時
授課)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代理教師在本校超時授課、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八、整學期之兼任、代課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
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則依實際授
課節數發給。
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超時授課、代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授足本身每週基本節數後,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
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時,亦同。其
超時授課之課程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
九、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
(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資格者以學
歷敘薪。代理教師薪級之核敘標準詳如附表。
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且學年度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書、各該教育
階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書或較高學歷均不辦理改敘;另該職前年
資俟成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始予採計提敘。
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
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其支薪起訖日期依實際到職日、離職
日核算。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
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聘人員代課、
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人員支領。
十二、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
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
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十三、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
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
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