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5: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於本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適用之。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都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
    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
    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聘期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
    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
    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六、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
    單位同意。

七、學校現職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每週兼課(超時授課)及代
    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六節,代
    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超時
    授課)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代理教師在本校超時授課、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八、整學期之兼任、代課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
    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則依實際授
    課節數發給。
    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超時授課、代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授足本身每週基本節數後,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
    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時,亦同。其
    超時授課之課程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

九、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
  (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資格者以學
    歷敘薪。代理教師薪級之核敘標準詳如附表。
    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且學年度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書、各該教育
    階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書或較高學歷均不辦理改敘;另該職前年
    資俟成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始予採計提敘。
    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
    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其支薪起訖日期依實際到職日、離職
    日核算。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
      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聘人員代課、
      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人員支領。

十二、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
      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
      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十三、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
      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
      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用。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