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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府教學字第09500070385號函頒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8150256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2151206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府教學字第1041518857號函修正

一、本規定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
    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

三、本服務實施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儘量主動規劃本服務,學生及教師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
      得強迫。

(二)強調公共資源充分利用及使用者付費原則。

(三)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五
      人,但必要時得採混合編班。

(四)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五)本服務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有
      關規定。

四、實施對象:
(一)本服務之對象係學校在籍學生。

(二)參加本服務之學童,由家長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核定。

(三)特殊個案學童由校方與家長聯繫後,輔導參加課後活動。

(四)參加本服務之學童,家長必須負責於放學後接送。

五、實施時間:
(一)日期以在開學第二週開辦為原則。

(二)各校視情況自行決定開辦類別。

(三)本服務之時間,依據各校學童與家長之需要訂定之,類別如第七
      點第八款。

六、實施方式:
(一)課程規劃:

      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
      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不得作不當之補習。

(二)師資安排: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者遴聘: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

     2. 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
        良好者。

     3. 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
        程者。

     4.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
        在內。

     5.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
        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專業課程訓練結訓者。本服務針對
        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導專
        業人員為之。

(三)活動場所:
      場地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
      他場所、設備及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
      量。得報經本府核准。

(四)本服務辦理方式:

      1.由學校自行辦理。

      2.學校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3.學校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學校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
    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
    、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眀於招標文件。

(五)各校視需要成立本服務之委員會,委員推舉方式除校長、家長會
      代表、教師會代表及業務承辦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校長為召集
      人,其他委員人數及產生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六)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
      定期評鑑考核。經評鑑優良之辦理者,次年得優先依規定申請辦
      理。

(七)本府爲辦理本服務,成立推動與督導小組,視需要赴各校訪視考
      核,督導訪視實施方式如下:
   
     1. 訪視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訪視後,應填寫訪視評分表及訪視綜合
        建議與訪談紀錄表。
    
     2. 訪視稽查及督導項目:開辦情形、經費專款專用、擔任師資資
        格、學生學習、課程安排及校園安全。

(八)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七、經費收支:
(一)本服務經費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
      、「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各校會計程序辦理。

(二)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每節以四十分鐘計算,午休時間以一
      節計算):

     1. 上班時間:每節二六○元為原則(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
                  時)。

     2. 下班時間:每節四○○元為原則(下午四時以後及週末)。

     3. 寒暑假期間:授課鐘點費得比照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學童課後活
        動暨寒暑假學才藝育樂活動費用支用注意事項辦理。

     4. 外聘師資每節二六○元至四○○元為原則,由學校定之。

(三)教師鐘點費,以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不得逾佔總
      經費百分之三十。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四)每月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含工作費、郵電費、水電
      費、材料費(含教材、油墨、紙張、碳粉等)及維修費等】後若
      有剩餘款則平均退給學生。工作費之支領對象為行政員工。校長
      、主任、組長每月支領工作費不得高於本身主管加給的二分之一
      ;其餘人員每月支領工作費不得高於最低組長主管加給的二分之
      一。

(五)經費實報實銷,經費應經本服務委員會決議後使用;並隨會計報
      表公告於校內明顯處。

(六)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因可歸責於各校、主辦或受委託辦理者,以致活動停辦時;應
        依所餘節數之比例退還費用。

     2. 因可歸責於家長或學生者,開班後上課未滿活動課程三分之一
        退還百分之五十;開班後上課滿三分之一以上,則不予退費。
   
(七)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情況
      特殊學生,亦得減免收費。辦理本服務時,其師生比高於二十比
      一者,學校或受委託辦理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自行吸納前項減
      免之費用,其辦法由學校自訂。

(八)每月收費公式如下:

      教師鐘點費×每月節數÷〇.七÷人數=每人每月應繳金額類別計算
      公式;
 
      上班時間二六〇元×每月節數÷〇.七÷人數=收費標準;
 
      下班時間四〇〇元×每月節數÷〇.七÷人數=收費標準;
 
      寒暑假班:二六〇元×每月節數÷〇.七÷人數=收費標準(週一至
      五); 四〇〇元×每月節數÷〇.七÷人數=收費標準(週六、日)

(九)收費應由學校統一製據並編序號,一式三聯正式給據,副本留校
      備查。

(十)如學生人數不足或所收費用不足支付指導教師鐘點費時,得由學
      校開會共同研商,酌予降低各項支出標準。

八、注意事項:
(一)學校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家長同意書)
      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日、朝會等時間,
      多加宣導,應與教師、學生及家長充份溝通說明,實施期間經常
      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二)學生留校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護學
      生在校之安全。

(三)參加本服務學生放學時,學校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通過交
      通崗之安全,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放學之安全。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各校得視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