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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6: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
    規定),係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依本補充
    規定辦理之。


三、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其比例
    各佔50%,定期評量次數每學期以2~3次為原則,評量日期及方
    式由學校訂定之,並不得辦理全年級成績排名。


四、定期評量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
    者,不得補考,該缺考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五、中輟生復學後其輟學期間之各學習領域成績,由任課領域教師以補考
    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成績。


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包括領域學習節數、評量內容、學習等第及日常生
    活表現,學校並得輔以文字描述。


七、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內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
    議。


八、學生修業期滿並兼具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一)日常生活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
      1.獎懲功過相抵,六學期內累積未達三大過,且六學期內曠課每學
        期均未達五十節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曠課未達四十節。
      2.未達前目規定,經召開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
 (二)學習領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
 1.六學期均有二大學習領域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有三
   大學習領域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2.未達前目規定,經召開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