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
規定),係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依本補充
規定辦理之。
三、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其比例
各佔50%,定期評量次數每學期以2~3次為原則,評量日期及方
式由學校訂定之,並不得辦理全年級成績排名。
四、定期評量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
者,不得補考,該缺考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五、中輟生復學後其輟學期間之各學習領域成績,由任課領域教師以補考
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成績。
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包括領域學習節數、評量內容、學習等第及日常生
活表現,學校並得輔以文字描述。
七、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內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
議。
八、學生修業期滿並兼具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一)日常生活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
1.獎懲功過相抵,六學期內累積未達三大過,且六學期內曠課每學
期均未達五十節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曠課未達四十節。
2.未達前目規定,經召開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
(二)學習領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
1.六學期均有二大學習領域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有三
大學習領域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2.未達前目規定,經召開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