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許可條件,除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之規定。
三、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以本府為受理機關,並應提送嘉義市(以下簡
稱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
土地,係指下列各款之ㄧ:
(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者,係指劃定為保存區、古蹟保存區之
土地。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登錄為歷史建築、文化景觀
或聚落定著之私有土地。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得申請容積移轉之土地,從其規定,
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五、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如
下:
(一)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其項目包括:
1.都市計畫道路須與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相連通。
2.人行廣場用地須與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相連通。
3.公園道用地須與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相連通。
4.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5.中小學用地。
6.兒童遊樂場用地。
7.綠地。
8.停車場用地。
9.體育場用地。
10.市場用地。
(二)都市計畫書已有規定或配合本府政策經公告指定得為送出基地者。
六、除下列各款土地外,均得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風景區或其他非都市發展用地。
(二)位於本要點第四點土地毗鄰之基地,但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山坡地範圍之土地。
(四)位於臨接都市計畫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者。
(五)既有建築物所坐落之土地。
(六)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詳圖示)
(七)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八)經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限建區
域、禁止容積移轉及獎勵地區之土地。
七、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至少百分之五十,應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
其計算公式如下:折繳代金金額=至少百分之五十接受基地面積×
接受基地市場價值×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基準容積)。前述
市場價值則由本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師查估評定之,其評定標準
則由本府另定之。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負擔。
惟送出基地如屬道路、人行廣場用地或公園道者,且其土地捐贈後對
當地交通動線有明顯助益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前項
折繳代金比例之限制。
八、接受基地或送出基地在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
地、送出基地各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按各筆土地
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九、申請容積移轉所需之稅捐、規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經本府審查合格所核發之容積移轉確認函,其有效期限為自發文日起
一年內。申請人應於該有效期限內辦畢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各款事
項及依本要點第七點折繳代金完竣,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核發
容積移轉許可函。
容積移轉確認函之有效期限為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時
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之容積移轉確認函本府得予撤銷。
十一、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嘉義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非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者須另檢附委託書。
(三)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
(四)提供周邊一百公尺內土地利用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並
就移入容積及可申請其他容積獎勵之容積總量對附近土地使用、公共
設施、交通系統、景觀等項目提出環境影響分析。
(五)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須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地
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
(六)送出基地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者需古蹟、歷史建物主管機關同
意文件。
前項各書表文件之格式內容,本府得依實際作業需求,修改或調整。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依本要點第七點僅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者,免附
(五)及(六)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