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值日要點
103年8月11日府人考字第1032402662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值日,依本要點行之
。
二、各機關值日分上班日與放假日二種。
三、各機關除依規定方式辦理值日外,得選擇本要點第十九點替代方式辦
理,並擬訂具體措施報本府核定。
四、各機關值日由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輪值之。但下列人員不參與輪
值。
(一)正、副首長。
(二)秘書長、參議、秘書、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及總核稿人員。
(三)年齡較大且健康情形欠佳持有公立醫院醫師證明書者。
(四)經機關首長核准免參加值勤人員。
五、各機關值日,人事單位應按月編排輪值表,並酌置候補值勤人員,報
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
六、輪值人員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於當日值勤者,應自行覓
妥適當人員代理,並於陳准後將人員名單送人事單位登記;如無法洽
妥適當人員接替時,應事先洽請人事單位通知候補人員遞補。
七、值日員之任務如下:
(一)來訪洽公人員之接待、登記及通知被洽人員。
(二)電話轉接或記錄。
(三)辦公時間外文書收受及臨時事件之處理。
(四)指揮監督警衛及工友。
(五)注意辦公室門窗水電之關閉情形。
(六)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
(七)配合檢查公務保密及安全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之管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
八、值日員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迅速於時效內陳報機關首長核示
或視其事件性質分別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九、值日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交文書單位外,餘
於拆閱後認為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機關首長或通知主管單位處理之
。
十、值日時間,上班日自上午上班時間(八時)起至翌日上午上班時間為
止;放假日得分日夜兩班,日班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其餘時間由夜班輪值,並準時辦理交接。
十一、值日員應佩帶職員證。
十二、值日員輪值上班日及放假日,其補休規定如下:
(一)上班日及放假日夜間擔任值勤人員,補休四小時。
(二)放假日白天擔任值勤人員,補休八小時。
補休人員於輪值後六個月內補休。
十三、值日員發給值勤費,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值日員應在值日室(或規定地點)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守,違者
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十五、值日員除於值勤地點用膳外,得外出用膳,其時間規範如下:
(一)上班日:十一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及十七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放假日日班:十一時至十二時三十分(每人三十分鐘)。
十六、各機關應設值日牌或值班表,書明值日員姓名,懸示於值日室門前
或其他明顯處所。
十七、各機關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
(一)值日日記簿。
(二)本機關職員通訊錄及工友名冊。
(三)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四)所在地機關、法人團體、醫院、消防隊地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
(五)所在地附近地圖。
(六)來賓訪問登記簿。
(七)公餘進出人員登記簿。
十八、值日登記簿應逐項記載,並於每日上午九時前,由接勤人員陳送本
機關首長檢閱。
十九、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就下列替代方式擇一或併採二項以上方式
實施。
(一)委由保全公司人力保全。
(二)委由保全公司機械保全。
(三)重點時間值勤,其他時間改採替代措施。
(四)由駐衛警值勤,取消值日人員。
(五)其他。
二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除為因應機關業務性質特殊需要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本要點。
二十一、工友輔助值日,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