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讓勞工瞭解產業趨勢新知,充實勞工知能
,提高勞動生產效能,增進生活品質及競爭力,促進勞資和諧,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於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登記之基層工
會及聯合工會組織。。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一期計畫均須於實施日期前十五日報本府核備後始得辦理,本府核
計實際參與人數核銷後始得提下一期計畫。
(二)申請補助應於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將勞工教育計畫,包含場次、時
間、實施地點、實施對象(含學員人數)、課程表、講師名冊及經費
概算表等函報本府,本府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核定補助金額,逾期申
請者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
限),並最遲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完竣,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
(三)辦理活動地點以嘉義(縣)市為原則,嘉義(縣)市外之地區需安排主題
式參訪相關產業或工會。
四、活動內容及講師資格:
(一)勞工教育應以勞工事務、其他有助於提升勞工知能之課程或最新時事
議題為範圍。
(二)依據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勞工教育實施之時數,產業工人
每人每年應在八小時以上,職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
(三)授課時間以節為單位,每節為五十分鐘。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三
節以上之課程(其中專業課程至少應安排一節以上);辦理一日者,
至少應安排五節以上之課程(其中專業課程至少應安排三節以上);
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節以上之課程(其中專業課程至少應安排
六節以上)。
(四)主題式參訪相關產業以增廣勞工見聞,觀摩新興產業或異業經營模
式,提升產業技術,觸發產業轉型思維等效應,參訪時間得列入一
般課程時數,但以三節為限。
(五)嘉義市辦理就業促進職業訓練等與職業技能課程,期能專業技術不斷
提升與精進,以提高勞動競爭力,增進勞工就業機會,穩定勞工經濟
生活為原則。
(六)專業課程包括工會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範、工會會務與財務、勞工退
休新制相關規定、勞動三法修正原則與方向、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及
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之預防、就業促進職業訓練等與職業技能、勞動
事務相關活動及課程。
(七)勞工教育課程講師應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1.全民勞教e網-勞動資源補給站-專家資料庫
(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experts.php)
2.大專院校經濟、勞工、社會、心理、法律、管理相關科系畢業,對
勞動權益研究具有心得者。
3.各級政府七職等以上相關主管業務人員。
4.曾任工會理事、監事、勞方代表三年以上,對於工會實務具有經驗者。
5.其他對於所授課程具有特殊專長(應檢附該講師學經歷或專業背景之
相關證明)。
(八) 辦理勞工教育課程應將性別宣導事項或課程納入實施計畫。
五、經費補助基準:
(一)本市聯合工會組織:依其年度勞工教育實施計畫分期按實際參與人數酌予
補助;在嘉義(縣)市舉辦者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半天型
減半),最高補助六萬元,每年於嘉義(縣)市舉辦者至多二次;在嘉義(縣)市
外舉辦者每人每天補助一千元(半天型減半),最高補助二十萬元,每年於
嘉義(縣)市外舉辦者至多三次。惟本府得視情況再酌予補助辦理,本項經費
以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二)本市基層工會:由本府依其辦理成果實際參與人數酌予補助,在嘉義(縣)市
舉辦者每人每天補助三百元(半天型減半),最高補助二萬元;在嘉義(縣)市
外舉辦者每人每天補助四百元(半天型減半),最高補助三萬元。每年以補助
一次為原則,惟本府得視情況再酌予補助辦理,本項經費以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三)以國內為補助對象,國外不予補助,參加成員以不重複為原則。
六、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
(二)審查原則:
1. 課程設計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2. 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 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4. 申請工會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5. 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事項。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各工會應於計劃執行完竣後二週内檢附領據、存摺封面影本、簽到名
冊正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含授課講義、照片:每節課至
少一張)、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及本府同意函影本等相關資料報
府請款。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全銜、
統一編號、會址及負責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
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未將成果報核者,不予補助。
八、本要點補助對象有以下情形之ㄧ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工會前一年度未依工會法規定召開會議,且未依規定報請本府備查者
。
(二)工會財務經查核結果,收支有異常情形者。
(三)其他有違反工會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情形者。
九、計畫變更處理程序:受補助者應依核定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特殊情形致
無法執行或需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執行日五日前,在原補助
經費額度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但有不可
抗力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十、督導及考核:
(一)各工會申請勞工教育之場次,本府得視實際申請情形調整,並隨時派
員輔導。
(二)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報者,
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列為本府未來二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並得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