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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全面推展家庭教育,表揚對家庭教育具有
    貢獻之團體及個人,擴大家庭教育效果,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及其施
    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之推薦、評審及表揚活動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表揚對象包括下列兩類:
(一)團體:家庭教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
      機構、及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並已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二)個人:推展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公私立各
      級學校之教職員工。

四、凡有下列事蹟之一,有顯著績效及深遠影響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予以推薦
    表揚:
(一)推廣性別教育、婚姻教育、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倫理教育、媒體素養教
    育等各類家庭教育活動。
(二)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三)推展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提倡正確的婚姻觀念。
(四)推動機構內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五)從事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豐富家庭教育素材,提昇家庭
    教育品質。
(六)從事家庭教育與社會脈絡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七)運用並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家庭教育工作,落實終身學習之發展。

五、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之推薦,由各所屬學校、機關及團體等列
    舉具體事實與證明,必要時予以實地查證,並填妥相關表格(如附件)及附
    證明文件,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至本府(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資料不
    齊全者,不予受理。

六、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或公正團體代表三至
    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程序評審。
    評審委員應於會前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主持會議。
    評審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決議認為有表
    揚必要者,擇優獎勵。本獎勵之給獎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視實際優劣情況決
    定之。

七、表揚方式:本府將擇期辦理公開表揚。
八、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學校、社教機構及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均得主動推薦推展家庭
     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
(二)推薦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切實深入查證
     評析後,擇優推薦。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推薦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具
     有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和個人,及擴大宣導
     、全面推展家庭教育活動之功效。
(四)曾接受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五)推薦表(如甲、乙表)之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
     審:
   1.「顯著事蹟」欄,以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
     ,詳實敘明。
   2.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
     件及六至十張活動照片等供參。
   3.「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六)推薦參加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審查者,應另撰寫約六百至八百字
      之短文,並附標題,以簡介被推薦者之顯著事蹟及貢獻,併同推薦資料送各
      承辦單位彙整。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