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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14155852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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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織,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工作,以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定訂本要點。

二、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訂為每社區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基金由社區民眾自籌

三、     基金管理及運用規定如下

(一)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籌募後應開立專戶,由社區發展協會依規定負責管理。

(二) 社區發展協會得動用基金本金作為推動社會福利與照顧服務修繕社區活動中心或修繕社區發展協會使用其他符合相關安全規範之合適空間(場所)。動用本金時除需提請會員 (代表)大會審議外,並應檢附使用計畫書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經區公所審核認可後,層報本府核准始得為之。

(三)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於銀行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其孳息或收益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等工作。

(四) 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須納入年度預算內,並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動用資金辦理投資時,應層報本府核准始得為之。

(五)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僅為協會會員活動不得動用。

(六)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送區公所備查,區公所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本府每年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

 (七)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區公所代管或指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