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補助對象如下:
(一)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
(二)本市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
(三)依法經本府許可設立之體育性之民間團體,或配合本府相關法令、施政計畫及受委託辦理體育活動之民間團體。
三、本基準補助項目如下:
(一)一般性計畫:辦理體育相關之專業訓練、研習、座談會活動及競賽等(限於本市轄內辦理者)。
(二)專案性計畫: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施政計畫、於本市所辦理之全國或國際性之體育活動、上級(相關)機關交辦及委託辦理或經本府核准之專案性計畫。
四、本基準補助經費額度如下:
(一)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下,如有特殊原因簽奉市長核准後辦理。
(二)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本基準補助經費項目如下:(其標準如附表三)
(一)業務費:含裁判費、教練指導費、工作費、出席費、主持費、場地佈置費、保險費、文具、印刷、器材租金、郵電等業務性支出。
(二)雜支:與活動有關雜支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者,但不含獎金。
六、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公文書(函)。
(二)活動計畫書(範例參見附表一)。
(三)經費概算表(範例參見附表二)。
(四)應檢附會務、財務運作正常之證明文件,如召開理監事及會員大會其會議紀錄報經本府核備(查)之公文影本。
(五)切結書(範例參見附表七)
(六)申請單位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檢附補助(獎勵、補貼)案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附表九)。如申請人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或第三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時一併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附表八)。
(七)申請時應明列支用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
七、申請時間:
(一)原則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府核辦,惟有正當理由且經本府核准者,或經本府函知活動申請時間者,不在此限。
(二)活動因正當理由須辦理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者,原則應於活動辦理前提報本府並經本府核准後方可辦理,惟因故無法於活動辦理前報府核准者,需敘明理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核銷及撥款: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檢附領據(範例參見附表六)、原始憑證、支用單據明細表(範例參見附表四)、成果報告表(範例參見附表五)、活動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報本府核銷。
(二)支用單據明細表、支用單據(原始憑證)向本府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正本;前述支用單據經本府審核後,由本府依文書檔案存管程序保管,俾利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另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項目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核銷資料報府,經本府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辦理撥款。逾期未辦理結報者,本府得視實際辦理情形及情節輕重,撤銷其補助款之核定、追繳已撥付之款項,或作為未來年度補助額度刪減之參考依據。
(四)補助案件經本府核定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受補助者得於活動辦理前,檢附收據及計畫核定函申請預撥百分之五十之補助款。
九、督導與考核:為瞭解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本府得於計畫推展期間進行實地訪視。
十、本基準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年度預算不足或用罄時,得停止受理該年度申請補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