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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活化利用閒置不動產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產字第115510134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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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經管公有不動產使用效能,避免閒置、低度使用等情事發生,以期提昇公有房地管理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秘書長並兼任召集人。  

(二)財政稅務局局長並兼任副召集人。

(三)行政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企劃處處長。

(六)社會處處長。

(七)教育處處長。

(八)建設處處長。

(九)都市發展處處長。  

(十)環境保護局局長。

另管有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之單位(機關學校)主管應列席與會。

三、本小組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

四、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處理方式。

(二)督導各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經管單位(機關學校)檢討及提出具體改善活化方案。

五、小組成員之任期,隨本職同進退。開會時,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六、本府各單位(機關學校)應設立對應窗口,俾財產管理人員異動交接後續應辦事項。

七、各閒置不動產管理人員執行活化情形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本小組相關行政事務由財政稅務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