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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企通字第1151150225號函
法規體系: 企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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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資料開放, 促進政府資訊主動公開,提升政府資料之品質與應用價值,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且 法規未限制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地理圖資、圖片、多媒體影音等。

三、名詞定義

(一)開放格式:資料格式已結構化,可供其他系統讀取、解析, 且不須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之檔案格式。以開放資料之五星等級區分,應符合三星等級以上,如CSVXMLJSONKML等格式。

(二)甲類資料: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 利用收費原則」區分,為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為原則者。

(三)乙類資料: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 利用收費原則」區分,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有償方式、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者。

(四)丙類資料: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 利用收費原則」區分,為不開放資料。指依法律規定不得開放、因資料敏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機關首長核可不予開放者。

(五)資料集:相同主題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資料集可提供單筆資料,或依時間區間、資料格式等不同分類方式,提供多筆資料。

(六)詮釋資料(metadata):描述資料集的提供機關、資料欄位、 資料格式、更新頻率等資訊。

四、資料開放原則

(一)政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政府資料,應優 先、主動開放。

(二)甲類資料應集中列示於本府資料開放平台 (data.chiayi.gov.tw)或政府資料開放平台(data.gov.tw),供使用者無償下載利用。

(三)乙類資料得列示於資料開放平台或機關網站,應敘明其申請 方式、收費標準、授權條件等。

(四)丙類資料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各機關得敘明理由,經首長核 可不予開放。

(五)前項限制開放之資料,各機關應定期檢討有無適時開放必要,或隱蔽敏感性資料內容後再開放。

(六)資料開放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者,應完 成個人資料之去識別化作業後再開放。

五、資料開放觀念融入業務流程

(一)各機關於研擬年度施政計畫、專案計畫時,應同時盤點該項 業務產出之資料,評估資料內容是否可開放,並將產出開放資料納入計畫之績效指標。

(二)各機關於建置新資訊系統,或現行資訊系統維護時,應於功 能需求文件中規範,系統自動產出之資料需符合開放格式,或提供API(應用程式介面)開放介接。

(三)各項業務產出之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如有訂定資料格式標準,則優先比照中央主管機關標準。

六、使用者對於本府資料開放之意見回饋,視同人民陳情案件,依 「嘉義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分派案件、列管及回覆。

七、為了解民間對政府資料之應用需求,各機關應規劃與民間協同 合作機制,邀請目標族群、業務領域之專家學者等共同參與,徵詢其資料需求,並參考其回饋意見,改善業務流程與資料品質。

八、各機關公布於資料開放平台之資料集,應依據詮釋資料所訂之 更新頻率,定期更新、檢核,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九、各機關若確實配合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工作,本府企劃處得依各機關開放之資料項目、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等,提報相關承辦人員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