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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40956312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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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並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並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進修部(以下簡稱國小進修部)辦理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中學進修部(以下簡稱國中進修部)辦理之。

三、本府視實際需要擇定國小進修部及國中進修部之設立地區。

四、國小進修部及國中進修部編制如下:

(一)主任。

(二)組長由該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

(三)教師依法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

(四)職員得專任或兼任。

(五)必要時置約僱專任幹事,並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標準支給工作補助費。

五、有關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規定如下:

(一)國小進修部:

1.  無入學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五歲。

2.  於每年六月起至開學一個月內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依親居留證正本向學校登記報名並經通知報到入學。

3.  國小進修部學生,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二)國中進修部:

1.  學生入學須年滿十五歲,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

(2)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

(3)國民小學同等學力。

2.  於每年六月起至開學一個月內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依親居留證正本向學校登記報名並經通知報到入學。

國小進修部及國中進修部學生之學籍管理比照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八至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六、國小進修部分初、高級部,可彈性設置: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二年。

    國中進修部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為三年。

七、國小進修部及國中進修部每班學生人數以本府核定之普通班人數為限。但本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

八、國小進修部及國中進修部學生之成績評量,依嘉義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要點辦理。國小進修部及國中進修部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准予畢業,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