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師節敬師活動,感謝公私立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教職員工之辛勞付出,並激勵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國民中、小學、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編制內或聘(僱)用期間達三個月以上全時教職員工及廚工,且須於發給當年度九月一日仍在職者(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工)。
三、各校教職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
(一)兼任學校行政工作,認真負責,具有績效。
(二)擔任導師工作,班級經營良好,親師溝通順暢。
(三)教學、研究、輔導或在校有具體績效。
(四)協助學校各項行政庶務工作,奉公守法,共同協助營造友善校園。
(五)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涉及體罰、霸凌、不當管教、違法處罰學生,或涉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本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本府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
(五)最近二次之年終(含另予)考績(成、核)均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五、各校提報之教師節敬師獎勵名冊,事後發現其事蹟不實或有第四點規定之情事者,本府應取消已發給之獎勵,命其繳回,並追究行政責任。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