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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社會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4155979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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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嘉義市社會福利政策措施,整合跨局()合作與市民參與,特設置嘉義市社會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社會福利政策。
(二)跨局()及跨專業協調社會福利政策。
(三)其他有關重大社會福利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教育處、工務處、社會處、衛生局、警察局等局處代表各一人。

(二)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十三人。

前項第二款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得由下列任務編組具社會福利團體代表、民間機構代表或專家學者身分之委員聘(派)之:

(一)嘉義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

(二)嘉義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

(三)嘉義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四)嘉義市性別平等暨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五)嘉義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

(六)嘉義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委員如因職務異動或辭()任者,得隨時改聘()補足原委員任期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本會行政事務,由本府社會處辦理。

五、 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本會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