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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字第1155100088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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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作業及提升緊急應變與災害防救能力,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設置嘉義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   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   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   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   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六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會務;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負責本會幕僚事務;其餘委員,由本府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如附表)。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作成決議。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府有關所屬機關(單位)人員、相關團體代表、專家或學者列席。

七、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得商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