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嘉義市淨零排放永續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規範對象為一定規模以上聯合用餐場所,係指在同一建築物內常態具三個以上餐飲店鋪,並提供共同用餐區域,且共同用餐區座位數或提供餐飲之作業環境面積達一定條件之場所。
前項座位數或面積之一定條件,由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另公告之。
第三條
規範對象應建置可重複使用餐具租用、歸還及清潔之循環系統,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可重複使用餐具租用、歸還方式,並於現場清楚標示說明。
二、餐具租用及歸還處應清楚指示。
三、餐具清洗及儲放應遵循食品衛生相關規範。
四、提供有外帶需求消費者使用可重複使用餐具之選擇。
前項循環系統由規範對象所在建物之經營管理者或其指定負責人規劃、執行之。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規範對象於一定期間內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替代:
一、
嘉義市達水情預警紅燈。
二、
嘉義市發生傳染病。
三、
規範對象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清洗餐具。
前項第三款情形應由規範對象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書面說明及申請。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