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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旅客自由行住宿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旅字第1151750281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新聞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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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到振興觀光、帶動經濟成長之目的,鼓勵本國國民入住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法旅宿,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國國民。

三、   本要點所定之補助,正式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補助日期、補助額度上限、參與旅宿名單及活動專屬網頁,啟動前將於本府官方網站及觀光旅遊網公告。

獎助經費預算用罄時前,將提前公告停止申請獎助;獎助預算於獎助期間截止時尚未用罄,獎助期間得延長至預算用罄為止

四、本要點之補助方式、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   需先至活動專屬網頁完成個人資料登錄,並於補助期間入住參與本活動之旅宿業(以下簡稱業者),經業者核對後,即可享有住宿費用折抵。

(二)   入住時,業者當場折抵房價。

(三)   每人補助一次一晚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

(四)   住宿房價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以實際住宿房價補助。

(五)   旅宿業負責人不得入住自營旅宿。

五、   業者申請折抵費用應檢附之文件及程序如下

(一)   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函(附件一)。

2、領據(附件二)。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住宿國民資料名冊。

5、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擇一)。

6、住宿費憑證正本(總額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7、切結書(附件三)。

8、同意書(指定匯款帳戶戶名與民宿經營者不同時需檢附)(附件四)。

9、未開立商號切結書(民宿無辦理商業登記時檢附)(附件五)。

10、總公司同意書(旅館業若以分公司請款時檢附)(附件六)。

(二)   業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   業者檢附本點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府認有疑義者,本府得要求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府得逕為駁回,不予撥款。

(四)   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折抵費用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折抵費用款撥入以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民宿登記證所載經營者姓名之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五)   業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府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六、   本府為審核入住事實,將隨機抽樣以電話聯繫申請住宿旅客查證,受抽查旅客及業者應配合查證,如拒絕接受查證,將依正式行政程序辦理

七、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折抵費用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折抵費用款:

(一)   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折抵費用。

(二)   業者依本要點申請折抵費用,若有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本府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收回已撥付款項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三)   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八、   業者向本府申請折抵費用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九、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