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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151554689號函
法規體系: 勞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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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之審核,並建立輔具使用、評估及追蹤輔導查核等作業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提出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 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 符合本補助基準表規定之補助對象,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本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補助方式採事前申請制,經核定後始得購置或租賃輔具。

(二)申請及核銷程序,依本補助申請及核銷流程圖(如附圖一、二)辦理。 

四、申請方式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方式(符合第二點規定者)

1.紙本申請受理:由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或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受理,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文件。

2.線上申請受理:申請人應透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輔具服務資訊系統線上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二)審核作業:

1.本市輔具資源中心受理紙本或線上申請案件,應先行審核,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本市輔具資源中心完成專業審核後,報請本府辦理複審。

2.本府經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核發補助函,並載明補助項目及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3.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以書面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切結書及存簿封面影本;具福利身份(低、中低收入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應檢附之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應為最近三個月內由醫療機構或輔具資源中心開具。

(三)其他文件:

1.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限實際居住本市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房屋者,應另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同意改善文件,並檢附改善計畫書(含圖說、施工前照片及經費概算表)。

2.特製三輪機車、改裝機車或機車倒退輔助器具:應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3.人工電子耳: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施行手術,並應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植入手術及檢附相關憑證申請撥款;手術應於經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辦理。 

六、核銷方式及審核作業:

(一)核銷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附購置輔具之相關憑證、核定函及核定結果通知書等應備文件。

1.自行購買申請: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文件未齊者,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撥付。

2.特約廠商代償墊付申請: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於本市核准之特約廠商購置輔具或進行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倘購置金額高於補助金額者,需繳付自付額予特約廠商。

(二)審核作業:

1.補助核銷案件自行購買及特約廠商代償墊付,需經本市輔具資源中心完成專業審查報請本府辦理複審,本府審核後應依本補助辦法規定撥付補助款。

2.特約廠商代償墊付審核作業:

(1)特約廠商就代償墊付補助款項應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廠商作業系統,建置民眾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補助之相關資料,每月彙整核銷表件依序裝訂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本府辦理核銷事宜,經審查無訛後,補助款將匯至該廠商帳戶。

(2)經本府進行核銷表件進行審核,文件不符規定、輔具品項不正確或資料缺漏者,予以退件並限期補正。特約單位如有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本府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暫停撥付款項。

(三)其他規定如下:

1.醫療輔具租賃案件有效期間內逐期產生之租金,自核定日起第六個月後之租金仍屬於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其契約期間之租金得分期申請核銷。

2.再次申請特製機車補助者,應檢附原車輛報廢證明。

3.申請居家無障礙改善者,非自有房屋應檢附屋主同意文件。

4.申請人對審核補助款撥付有異議者,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七、輔具補助案件查核機制如下:

(一) 本補助案件原始憑證由本府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二)  每季依本補助核銷案件數抽查百分之十五,由本府委託之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辦理追蹤輔導查核。

(三)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辦理本補助輔具之適配及追蹤檢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本府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