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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樹葬設施使用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1150451296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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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樹葬設施,應檢具申請人身分證及影本、骨灰研磨證明書,受葬者之死亡證明文件或火化許可證或火化證明書,至嘉義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提出申請。

二、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並裝入本所免費提供不含毒性且易於腐化之容器者使得為之。

三、實施樹葬容器之長、寬、高均不得超過二十公分,且應埋入深度超過四十五公分之洞穴。

四、樹葬區係採循環利用及管理,不得選位,依照樹葬區排序依序使用,不得登載受葬者之姓名資料及私自設置任何標幟或設施,且不得焚燒或放置香燭紙錢等祭品。

五、園區設施申請流程:

 ()由申請人(受葬者之家屬)或由委託人(檢附委託書)至殯儀館服務中心填寫樹葬暨骨灰再處理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及影本(正本驗退,影本留存)、亡者死亡證明書或骨()骸存放設施遷出證明書或起掘證明書、起掘骨骸火化證明書或火化證明書申辦樹葬設施使用,並繳納規費(詳如本所收費標準表)

 ()持繳納規費收據領取骨灰環保紙袋(俾裝入研磨後之骨灰)及環保紙盒至本所火化場進行骨灰研磨再處理;骨骸火化再處理後放入骨灰環保紙袋,將骨灰環保紙袋置入環保紙盒。

 ()樹葬時,將由本所免費提供裝有研磨再處理之骨灰紙袋連同環保紙盒持至樹葬區,由本所工作人員會同家屬前往確認位置,由家屬將骨灰連同紙袋一邊倒入一邊填土,以交錯方式安葬。

 () 樹葬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時整至中午十二時整;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六、樹葬區骨灰穴位循環使用年限為一年,之後本所得評估執行翻土或整地等土壤改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