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設置之路外
停車場。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第 4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由得標主與管理
單位訂定租賃契約後,取得經營。
前項委託民間經營租賃期限,每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 5 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其公司登記所營事業應
為停車場經營業。
第 6 條
租賃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管理機關負擔,其餘有
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稅捐及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如需增添、更換
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並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第 7 條
承租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承租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