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衛生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醫政科:掌理醫政、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人員執業登錄、
緊急醫療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食品藥物管理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藥事機構、
藥物及化妝品管理、藥事人員、營養師執業登錄及其他相關事
項。
三 心理健康科:掌理精神衛生、性侵害防治、家暴防治、心理衛
生、自殺防治、毒品危害防制綜合業務、戒毒成功專線、藥癮
者追蹤輔導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 國民健康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口腔
衛生、視力保健、國民營養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 疾病管制科:掌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傳染病、職業病、營業
衛生、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新興傳染病及其他相關
事項。
六 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相關事項。
七 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新聞發佈、
法制作業、菸害防制、健康促進、衛生教育、衛生所業務管理
及其他相關事項。
八 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採購、財產及
其他不屬各科室相關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技正、科員、技士、衛生稽查員、衛生教
育指導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
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
時,由主任秘書代理。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依
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下設各區衛生所、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並視業務需要設
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局及各所屬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及各所屬機關擬訂,報請
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
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