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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1101660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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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衛生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醫政科:掌理醫政、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人員執業登
            錄、緊急醫療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食品藥物管理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藥事機構
            、藥物及化妝品管理、藥事人員、營養師執業登錄及其他相
            關事項。
         三 心理健康科:掌理精神衛生、性侵害防治、家暴防治、心理
            衛生、自殺防治、毒品危害防制綜合業務、戒毒成功專線、
            藥癮者追蹤輔導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 國民健康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口
            腔衛生、視力保健、國民營養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 疾病管制科:掌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傳染病、職業病、營
            業衛生、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新興傳染病及其他
            相關事項。
         六 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相關事項。
         七 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新聞發佈
            、法制作業、菸害防制、健康促進、衛生教育、衛生所業務
            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八 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採購、財產
            及其他不屬各科室相關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科員、技士、衛生稽查員、衛生教育
         指導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
         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
         時,由秘書代理。副局長及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
         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下設各區衛生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
          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局及各所屬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及各所屬機關擬訂,報
         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