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環境保護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
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掌理環境教育、環境影響評估、淨零排放、低碳永續家園、毒
性化學物質管制、游離輻射、環境用藥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綠能節電、環
保志工管理等事項。
二、環境品質管理科:掌理空氣品質規劃與管理、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管制、噪音
振動管制、非游離輻射管理、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質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環境檢驗等事項。
三、資源循環管理科:掌理公害陳情案件處理、環境衛生稽查與管理、環境清潔
證明、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等事項。
四、環保設施管理科:掌理環保設施規劃及營運管理、廢棄物管理規劃、公民營
清除處理機構管理、廢棄物處理及變賣、大溪厝水環境教育園區管理等事項
。
五、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採購、財產管理及庶務管理
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設清潔隊,掌理一般廢棄物清運、環境整理、病媒蚊防治、旗幟懸掛申請管
理、廣告欄管理及違規廣告物拆除取締、清潔車輛採購及廢車移置處理、職業安
全衛生業務、天然災害業務、優質公廁推動與管理等事項,下設區隊,所需人員
由本局人員中派充之。
第 六 條
本局得設綠能永續循環處理場,專責資源循環永續管理等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隊長、場長、技正、區隊長、專員、稽查員、技士、科員、
技佐、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
。秘書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