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環境保護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畫科:掌理環境教育、環境影響評估、淨零排放、低碳永續家園、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游離輻射、環境用藥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綠能節電、環保志工管理等事項。
二 環境品質管理科:掌理空氣品質規劃與管理、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管制、噪音振動管制、非游離輻射管理、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質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環境檢驗等事項。
三 資源循環管理科:掌理公害陳情案件處理、環境衛生稽查與管理、環境清潔證明、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等事項。
四 環保設施管理科:掌理環保設施規劃及營運管理、廢棄物管理規劃、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管理、廢棄物處理及變賣、大溪厝水環境教育園區管理等事項。
五 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採購、財產管理及庶務管理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設清潔隊,掌理一般廢棄物清運、環境整理、病媒蚊防治、旗幟懸掛申請管理、廣告欄管理及違規廣告物拆除取締、清潔車輛採購及廢車移置處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天然災害業務、優質公廁推動與管理等事項,下設區隊,所需人員由本局人員中派充之。
第
六
條 本局得設綠能永續循環處理場,專責資源循環永續管理等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隊長、場長、技正、區隊長、專員、稽查員、技士、科員、技佐、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主任秘書代理。主任秘書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