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四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
築使用細目如附表;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各項建築使用基地之不透水硬舖面不得超過該申請建築基地面積
之百分之五十。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其最大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者,不受最大建築面積三百平
方公尺之限制。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應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並
會請用地管理單位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狀況核
表意見後辦理。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