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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103.4.29府都計字第1032604791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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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四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
    築使用細目如附表;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各項建築使用基地之不透水硬舖面不得超過該申請建築基地面積
    之百分之五十。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其最大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者,不受最大建築面積三百平
    方公尺之限制。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應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並
    會請用地管理單位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狀況核
    表意見後辦理。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