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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有非公用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103年2月5日府財產字第1031300297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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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管嘉義市有非公用房地,為有
    效利用增加收益,俾推展市政建設及挹注財政收入,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非公用房地係指非公用房屋及建築用地,又所稱之
    短期出租係依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期限
    內之出租。
三、依本要點出租房地之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使用管制與建
    築管理法令等之規定。
四、出租對象如左:
(一)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法人。
(三)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五、出租方式及期限如下:
(一)公開標租:房屋一年至五年、土地一年至六年,租期屆滿租
      賃關係即行終止。但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未違反契約,經
      本府同意得辦理續租,但房屋續租期間不得逾四年、土地續
      租期間均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續租為限。
(二)議(比)價出租:一年以下。租期屆滿,不再續租,租金不
      得低於市有出租房地租金標準。
(三)政府機關得專案承租,經本府同意者得予續租。
六、租金以預收方式計收,未滿一年者於訂約時一次繳清。
七、履約保證金不得低於兩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無違約時,於
    租賃期滿,交還房地回復原狀時,無息返還。
    前項履約保證金,得以下列任一種方式繳納:
(一)現金。
(二)銀行本行本票或銀行支票。
(三)銀行保付支票。
(四)無記名政府公債。
(五)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單。
八、承租者應按承租之目的及計畫使用租賃房地,不得主張優先承
    購及設定地上權。如欲在租賃土地上搭建任何建物,應以本府
    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照,由承租人出資興建,完成後所有權即
    無償歸嘉義市所有,並由承租人負責管理維護及繳納房屋稅捐
    ,且於租賃屆滿或終止時,無條件負責拆除回復原狀或經本府
    同意後,按現狀無償點交。
    前項以本府名義起造之建物,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辦理續
    租,不另計收該建物租金,但承租人仍須負責管理維護及繳納
    房屋稅捐。
九、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不使用時,經本府同意後,
    得辦理全部或一部退租,不得轉租、分租及頂替他人使用或將
    租賃權轉讓他人。
    前項承租人辦理全部或一部租賃物退租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已繳納之租金不予退還。
十、二人以上共同承租本府非公用不動產時,承租人就租約所定事
    項,負連帶責任。
十一、投標須知、出租公告、標租單、租賃契約由本府另定之。
十二、租約應於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或合於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
      證人辦理公證,並載明租期屆滿不返還租賃物者逕送強制執
      行。前項公證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自治法規暨
      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