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行政罰鍰收繳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金字第10951060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
    統一規範收繳清理作業,並伸張公權力維護法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行政罰鍰,係指各機關依法裁罰之各項行政罰鍰。
    各機關行政罰鍰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府各機關裁罰之各項行政罰鍰違規案件,應責由專人依序列冊登錄管理,逐案載明受處分人
    名稱及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處分書日期及文號、罰鍰金額、繳納期限、送達及繳納情形、移
    送強制執行或取得執行(債權)憑證情形等資料。

四、受處分人應繳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依各裁處法令規定進行催繳外,主
    管機關應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該管行政執行署強制執
    行。
    移送執行之案件,未經清償或核發執行(債權)憑證者,應定期洽詢該管行政執行署追蹤掌控
    案件進度。如受處分人自行繳納所欠款項,應於接到繳納通知書並核對無誤後,立即通知行政
    執行署就已繳清者銷案或未繳清者之餘額繼續執行。

五、經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債權)憑證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函請行政執行署更正。
   (二)應列冊指派專人妥為保管,並將該憑證通知會(主)計單位據以列帳。
   (三)每年定期清理,查調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如有財產或所得,應即再移送行政執行
         署強制執行。
   (四)債權獲償或依規定辦理註銷時,應即通知會(主)計單位辦理帳務沖銷。

六、行政罰鍰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之註銷,應依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審查原則規定
    辦理。

七、受處分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機
    關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申請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繳納完畢。

八、為提高應收未收行政罰鍰執行績效並強化內部控管,主管機關除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事項建立
    行政罰鍰徵收底冊外,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填造上半年度行政罰鍰收繳及執行情形報表(如附件
    一)及每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填造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情形調查表、行政罰鍰尚未收繳案件分析表
    及行政罰鍰執行(債權)憑證處理情形調查表(如附件二表1、表2、表3)送本府財政稅務局
    備查。

九、行政罰鍰主管機關應依本作業要點規範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自行訂定年度清理計畫及執行目
    標,並送本府財政稅務局備查。
    前項執行績效得依「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以激勵工作
    士氣。

十、本府各機關執行本要點之人力及經費,於現有員額及預算下運用。

十一、本作業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