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
統一規範收繳清理作業,並伸張公權力維護法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行政罰鍰,係指各機關依法裁罰之各項行政罰鍰。
各機關行政罰鍰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府各機關裁罰之各項行政罰鍰違規案件,應責由專人依序列冊登錄管理,逐案載明受處分人
名稱及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處分書日期及文號、罰鍰金額、繳納期限、送達及繳納情形、移
送強制執行或取得執行(債權)憑證情形等資料。
四、受處分人應繳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依各裁處法令規定進行催繳外,主
管機關應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該管行政執行署強制執
行。
移送執行之案件,未經清償或核發執行(債權)憑證者,應定期洽詢該管行政執行署追蹤掌控
案件進度。如受處分人自行繳納所欠款項,應於接到繳納通知書並核對無誤後,立即通知行政
執行署就已繳清者銷案或未繳清者之餘額繼續執行。
五、經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債權)憑證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函請行政執行署更正。
(二)應列冊指派專人妥為保管,並將該憑證通知會(主)計單位據以列帳。
(三)每年定期清理,查調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如有財產或所得,應即再移送行政執行
署強制執行。
(四)債權獲償或依規定辦理註銷時,應即通知會(主)計單位辦理帳務沖銷。
六、行政罰鍰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之註銷,應依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審查原則規定
辦理。
七、受處分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機
關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申請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繳納完畢。
八、為提高應收未收行政罰鍰執行績效並強化內部控管,主管機關除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事項建立
行政罰鍰徵收底冊外,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填造上半年度行政罰鍰收繳及執行情形報表(如附件
一)及每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填造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情形調查表、行政罰鍰尚未收繳案件分析表
及行政罰鍰執行(債權)憑證處理情形調查表(如附件二表1、表2、表3)送本府財政稅務局
備查。
九、行政罰鍰主管機關應依本作業要點規範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自行訂定年度清理計畫及執行目
標,並送本府財政稅務局備查。
前項執行績效得依「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以激勵工作
士氣。
十、本府各機關執行本要點之人力及經費,於現有員額及預算下運用。
十一、本作業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