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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1101525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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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行政事項,依戶籍法規定
,於各區設戶政事務所。
每區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但轄區人口三十萬人以上者,得增設之。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股:掌理編釘門牌、戶籍巡迴查對、國籍之得喪、更改姓名、選
    舉造冊、學齡兒童造冊、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文書收發、庶務、規
    費、役政連繫、出納、研考、檔案管理及機房管理等事項。
二、登記股:掌理戶籍登記等事項。
三、資料股:掌理國民身分證核發及戶口名簿管理、資料查詢、監印、日
    據時代戶口調查簿、光復後除戶資料系統操作、管制及維護、除戶戶
    籍登記簿保管與核發、出生證明之通報、簿冊及申請書管理等事項。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股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得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未置會計
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任。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得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
,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任。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戶政事務所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理時
,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戶政事務所主任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