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嘉義市立市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應收費之場地為田徑場、棒球場、港坪運動公園、東區體育館 。 第 3 條 東區體育館、田徑場、港坪運動公園、河濱運動公園之收費項目及標準如 表一。 第 4 條 棒球場之收費項目及標準如表二。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應收費之場地倘經委託民間經營或認養管理時,其管理方式及 收費基準,得由管理單位另行研擬訂定,並呈報本府核准後公告實施,不 受本標準限制。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