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嘉義市政府府法字第 095008931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溯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05982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之附表一、二
3.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21100754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
條文
4.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61101169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
條文
5.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81102370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
條文
6.中華民國110年10月16日府行法字第1101101916號令修正第 3、4 條
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