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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1101273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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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以下簡稱本分配款),設置嘉義市公
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基金應設置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為管理單位。

第 四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支用範圍如下:
       
一、緊急災難、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社會福利相關事項之照顧津貼及相關補助。
      
三、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
       
四、補助各社會福利單位及辦理修建、租用、購置不動產及相關社
    會福利設施設備。
       
五、執行社會福利相關工作所需專業人力之聘僱費用。
       
六、社會福利機構團體輔導及專業服務人力提升、教育與訓練。
       
七、辦理藥物濫用防制服務相關工作。
       
八、其他與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
    推廣等事項。
       
九、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第 七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該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
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
庫。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