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以下簡稱本分配款),設置嘉義市公
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本基金應設置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為管理單位。
第 四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支用範圍如下:
一、緊急災難、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社會福利相關事項之照顧津貼及相關補助。
三、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
四、補助各社會福利單位及辦理修建、租用、購置不動產及相關社
會福利設施設備。
五、執行社會福利相關工作所需專業人力之聘僱費用。
六、社會福利機構團體輔導及專業服務人力提升、教育與訓練。
七、辦理藥物濫用防制服務相關工作。
八、其他與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
推廣等事項。
九、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第 七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該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
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
庫。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