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以下簡稱本分配款),設置嘉義市公
 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本基金應設置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為管理單位。
 第 四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支用範圍如下:
        
 一、緊急災難、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社會福利相關事項之照顧津貼及相關補助。
       
 三、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
        
 四、補助各社會福利單位及辦理修建、租用、購置不動產及相關社
     會福利設施設備。
        
 五、執行社會福利相關工作所需專業人力之聘僱費用。
        
 六、社會福利機構團體輔導及專業服務人力提升、教育與訓練。
        
 七、辦理藥物濫用防制服務相關工作。
        
 八、其他與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
     推廣等事項。
        
 九、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第 七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該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
 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
 庫。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