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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0960094660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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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令頒「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
    補助辦法」。


二、目的: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
    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並自力更生。


三、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市民,並符合內政部
    、行政院衛生署令頒「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所訂各類對
    象。


四、申請程序: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
    出申請(申請查定表如附),無法自行申請者應填具授權書委託他人
    辦理(授權書如附件)並經本府核定。
(一)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
(二)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乙份。
(三)申請人及廠商切結書。
(四)統一發票或收據(最近三個月內)。
(五)低收入戶証明書(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六)其他:按申請類別需要分別再檢附之文件如下
      1.其他補助標準表未明列項目:需附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專科醫師
        出具確有實際需要之診斷証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者。(最
        近三個月)
      2.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機車倒退輔助器:需加附特製三輪機車駕
        照及行照影本、改裝後照片(須拍出牌照號碼)各乙份。
      3.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乙份(非自有房屋者
        ,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及改善計畫書(含圖
        說與施工前後照片)各乙份。
      4.人工電子耳:區域醫院(含)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証
        明〈由專科醫師依本項補助對象各款鑑定、並應於診斷書內載明
        確有裝置需要者〉,及聽力檢查師出具評估報告、戶籍謄本、中
        低或低收入戶証明書(一般戶免附)。
      5.特殊電腦輔助器具:需藉特殊輔助器具始能使用電腦之証明,及
        已具備之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主機、鍵盤、螢幕)、及完整備
        配器具之照片各一張。
      6.傳真機:需附照片、及電信局收據。
      7.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特製輪椅需附申請者乘坐於上之照片一
        張。


五、補助標準:
(一)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標準依據內
      政部、行政院衛生署令頒「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如
      附表)。
(二)補助項目每人每年以二項輔具為原則,補助總金額除低收入戶及裝
      設人工電子耳外,最高以 2  萬 5  仟元為限。
(三)經本府核定補助之輔助器具在規定使用年限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四)人工電子耳每年度最高補助三案,申請案件超過時,移至下一年度
      核定。申請人需檢具相關証明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經本府
      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置,並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手術並檢附
      原始憑證及印領清冊向本府申請補助。
(五)其他補助標準表未列之項目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1  萬元
      ,一般戶最高補助 5  仟元,增列項目如附表。
(六)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除不予補助或追回已領取之補助費用外,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依本要點辦理各項補助之經費由本府依年度預算程序編列支應,如仍
    有不足時,保留其申請資格,下年度優先予以補助。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辦理。


八、本要點自 94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