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令頒「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
補助辦法」。
二、目的: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
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並自力更生。
三、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市民,並符合內政部
、行政院衛生署令頒「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所訂各類對
象。
四、申請程序: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
出申請(申請查定表如附),無法自行申請者應填具授權書委託他人
辦理(授權書如附件)並經本府核定。
(一)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
(二)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乙份。
(三)申請人及廠商切結書。
(四)統一發票或收據(最近三個月內)。
(五)低收入戶証明書(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六)其他:按申請類別需要分別再檢附之文件如下
1.其他補助標準表未明列項目:需附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專科醫師
出具確有實際需要之診斷証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者。(最
近三個月)
2.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機車倒退輔助器:需加附特製三輪機車駕
照及行照影本、改裝後照片(須拍出牌照號碼)各乙份。
3.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乙份(非自有房屋者
,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及改善計畫書(含圖
說與施工前後照片)各乙份。
4.人工電子耳:區域醫院(含)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証
明〈由專科醫師依本項補助對象各款鑑定、並應於診斷書內載明
確有裝置需要者〉,及聽力檢查師出具評估報告、戶籍謄本、中
低或低收入戶証明書(一般戶免附)。
5.特殊電腦輔助器具:需藉特殊輔助器具始能使用電腦之証明,及
已具備之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主機、鍵盤、螢幕)、及完整備
配器具之照片各一張。
6.傳真機:需附照片、及電信局收據。
7.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特製輪椅需附申請者乘坐於上之照片一
張。
五、補助標準:
(一)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標準依據內
政部、行政院衛生署令頒「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如
附表)。
(二)補助項目每人每年以二項輔具為原則,補助總金額除低收入戶及裝
設人工電子耳外,最高以 2 萬 5 仟元為限。
(三)經本府核定補助之輔助器具在規定使用年限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四)人工電子耳每年度最高補助三案,申請案件超過時,移至下一年度
核定。申請人需檢具相關証明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經本府
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置,並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手術並檢附
原始憑證及印領清冊向本府申請補助。
(五)其他補助標準表未列之項目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1 萬元
,一般戶最高補助 5 仟元,增列項目如附表。
(六)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除不予補助或追回已領取之補助費用外,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依本要點辦理各項補助之經費由本府依年度預算程序編列支應,如仍
有不足時,保留其申請資格,下年度優先予以補助。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辦理。
八、本要點自 94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