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查核市庫代理機關(以下簡稱代理機關)
之代庫業務,以加強公庫管理並保障庫款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訪查對象為代理機關及其轉委託之其他金融機關(以下簡稱代辦
機關)與代收稅款處。
三、訪查代理機關每年度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辦理查核一
次,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四、訪查代辦機關及代收稅款處,由財稅局視業務需要不定期查核之,並得
協同代理機關辦理。
五、訪查事項如嘉義市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業務報告表所列項目(如附表
)。
六、代理機關經查核有缺失事項,由財稅局函請代理機關限期改善;代辦機
關或代收稅款處經查核有缺失事項,由代理機關監督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