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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戶籍通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 1130450196 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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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嘉義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後,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六至十五歲適齡國民遷徙名冊(含遷入
    、住變、遷出、遷出國外及初設戶籍)送轄區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時,設簿簽收。

四、各機關需各項戶籍異動通報名冊時,應經由本府民政處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後提供。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