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嘉義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後,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六至十五歲適齡國民遷徙名冊(含遷入 、住變、遷出、遷出國外及初設戶籍)送轄區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時,設簿簽收。 四、各機關需各項戶籍異動通報名冊時,應經由本府民政處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