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辦理承租人或占用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市有土地租金或使用補償
金問題,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人積欠租金(含租金逾期繳納加收之滯納違約金)或使用補償金
(含使用補償金逾期繳納計收之利息),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而
申請分期繳納者,由經管該市有不動產之機關學校視積欠金額多寡,
准予逕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積欠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六期(每個
月一期)無息繳納。
(二)積欠金額逾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十二期(每個月一
期)無息繳納。
(三)積欠金額逾二十萬元,四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二十四期(每個月
一期)無息繳納。
(四)積欠金額逾四十萬元,六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三十六期(每個月
一期)無息繳納。
(五)積欠金額逾六十萬元,一百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四十八期(每個月
一期)無息繳納。
(六)積欠金額逾一百萬元,一百四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六十期(每個
月一期)無息繳納。
(七)積欠金額逾一百四十萬元者,准予分七十期(每個月一期)無息繳
納。
三、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之期數或期距數額不在上開原則內者,應由管理機
關詳予審酌,如因情形特殊而有准許更為有利申請人之分期付款之必要
時,授權由管理單位主管(各區公所陳報民政處)核准後辦理。
四、申請人分期付款如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申請人應
一次繳清積欠,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