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分期繳納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產字第 1125100702 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辦理承租人或占用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市有土地租金或使用補償
    金問題,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人積欠租金(含租金逾期繳納加收之滯納違約金)或使用補償金
   (含使用補償金逾期繳納計收之利息),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而
    申請分期繳納者,由經管該市有不動產之機關學校視積欠金額多寡,
    准予逕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積欠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六期(每個
       月一期)無息繳納。
   (二)積欠金額逾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十二期(每個月一
       期)無息繳納。
   (三)積欠金額逾二十萬元,四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二十四期(每個月
       一期)無息繳納。
   (四)積欠金額逾四十萬元,六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三十六期(每個月
       一期)無息繳納。
   (五)積欠金額逾六十萬元,一百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四十八期(每個月
       一期)無息繳納。
   (六)積欠金額逾一百萬元,一百四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六十期(每個
       月一期)無息繳納。
   (七)積欠金額逾一百四十萬元者,准予分七十期(每個月一期)無息繳
       納。

三、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之期數或期距數額不在上開原則內者,應由管理機
    關詳予審酌,如因情形特殊而有准許更為有利申請人之分期付款之必要
    時,授權由管理單位主管(各區公所陳報民政處)核准後辦理。

四、申請人分期付款如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申請人應
    一次繳清積欠,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