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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為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使用審查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104年4月16日府都計字第1042604655號修正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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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為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使用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府工都字第0940087988號訂定
中華民國95年 8月24日府工都字第0950100476號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府都計字第1042604655號函修正

一、本基準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二、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
    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以農業
    區土地作為私設通路使用,並依下列標準提出申請:
  (一)通路長度未滿二十公尺者,最小寬度為三公尺。
  (二)通路長度大於二十公尺者,最小寬度為五公尺。
  (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最小寬度為
        六公尺。
    
    前項所稱其他相鄰土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該土地上已有合法建築物或興建中已達一樓頂板,且無可供通
        行之通路。
  (二)該土地尚未建築,但依據前項私設通路最小寬度規定劃設私設
        通路會造成畸零地者。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基地最遠界址且寬度不得
    超過九公尺。
   
    申請設置私設通路,不得有礙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或水土保持,並
    應先徵得主管機關(本府建設處)之同意。

三、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
    道;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其設置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迴車道可採用圓形、方形或丁形。
  (二)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截角長度為四公尺,未達四公尺者以其最
        大截角長度為準。
  (三)截角為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截角為圓弧,其截角長度即
        為該弧之切線長。

    前項私設通路確因地形無法供車輛通行者,得免設迴車道。

四、農業區土地作為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使用應辦理土地分割,並應取
    得該筆私設通路土地之使用同意書。
   
    分割後剩餘土地之申請使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分割後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繳
    交回饋金。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