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為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使用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府工都字第0940087988號訂定
中華民國95年 8月24日府工都字第0950100476號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府都計字第1042604655號函修正
一、本基準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二、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
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以農業
區土地作為私設通路使用,並依下列標準提出申請:
(一)通路長度未滿二十公尺者,最小寬度為三公尺。
(二)通路長度大於二十公尺者,最小寬度為五公尺。
(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最小寬度為
六公尺。
前項所稱其他相鄰土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該土地上已有合法建築物或興建中已達一樓頂板,且無可供通
行之通路。
(二)該土地尚未建築,但依據前項私設通路最小寬度規定劃設私設
通路會造成畸零地者。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基地最遠界址且寬度不得
超過九公尺。
申請設置私設通路,不得有礙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或水土保持,並
應先徵得主管機關(本府建設處)之同意。
三、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
道;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其設置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迴車道可採用圓形、方形或丁形。
(二)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截角長度為四公尺,未達四公尺者以其最
大截角長度為準。
(三)截角為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截角為圓弧,其截角長度即
為該弧之切線長。
前項私設通路確因地形無法供車輛通行者,得免設迴車道。
四、農業區土地作為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使用應辦理土地分割,並應取
得該筆私設通路土地之使用同意書。
分割後剩餘土地之申請使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分割後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繳
交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