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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單照印製、使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嘉市財電字第110095033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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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退稅公庫支票
   (退稅專戶存款支票)、代收移送行政執行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
    款書、退稅抵繳通知書暨轉帳繳納證明等單照之印製、領用、保管
    、登記、稽核、銷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列之單照印製:
(一)本局領用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實際使用前或庫存量低於安全存量
      時,將所需用各項單照之種類、數量詳細估計列表,檢附格式樣張
      ,若需符合電子作業規格者,應送請資訊單位測試通過後,送會電
      子作業科編定字軌號碼,簽報首長核准後交由事務單位依照規定程
      序付印。
(二)本局事務單位應於交付印製前,依照採購法及相關法規,對承印廠
      商營業執照、承印能力等均應事先加以查核。

三、本要點所列之單照點收、領用、保管、登記、稽核、銷燬等事項,應
    由電子作業科指定人員專責辦理。

四、電子作業科點收本要點所列之單照時,單照名稱、數量應當面點清,
    無誤時登入單照分類登記簿(見附件一),並妥為保管。

五、領用單位領用本要點所列之單照時,應填具單照領用收據(見附件二)
    ,書明請領單照名稱、數量,並經領用單位主管核章後向電子作業科
    領用。
    單照管理人員就請領數量加填字軌號碼後核發,請領數量登入單照分
    類登記簿,其領用收據應妥為保存。
    領用人員應將領用單照當面點清,以免發生錯誤。

六、領用單位應以至少三個月單照使用量設定本要點所列之單照安全存量
    ,並通知電子作業科列管,變動時得隨時辦理之。電子作業科應於各
    項單照實際庫存量少於安全存量時,通知領用單位申請印製。

七、本要點所列之單照管理:
  (一)繳款書應蓋用本局首長單照專用印章者,應於委商印製時,於印製
      契約(未訂立契約者出具承諾書,見附件三)內訂明,承印廠商應
      負責單照專用章之保管、監印、繳回及印製作廢單照之銷燬。
      前項單照專用印章由文書單位(監印人員)管理,至其大小為人工繕
      造之繳款書縱橫均為「一.五公分」,電子計算機處理之繳款書縱
      橫均為「一公分」。
  (二)領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單照之領用、保管、查核及繕製單照
      使用情形月報表(見附件四)等事宜,該科、股長並應隨時查核其
      辦理情形。
 (三)填寫單照錯誤,應於單照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退稅公庫支票
      作廢時,並應將印鑑章塗銷後附黏於原號碼存根上。
 (四)造單人員應於造單結束後五日內將作廢及剩餘之單照,繳送領用單
      位指定之人員核對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領用單位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一份留
      底,一份送電子作業科。領用單位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
      前將作廢及終止使用單照,填具「作廢單照銷燬清冊」(見附件五)
      一式三聯,除第三聯自存外,其餘二聯連同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送
     電子作業科處理。
 (六)電子作業科應將領用單位造送之「作廢單照銷燬清冊」彙總簽報首
      長核准,並將作廢單照收齊後會同政風人員銷燬,各監燬人員應於
      「作廢單照銷燬清冊」上加蓋職名章及註明銷燬日期後,一份歸檔
      ,一份留存電子作業科。
 (七)電子作業科對於領用單位編送之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應詳加審核
      並於單照分類登記簿相互勾稽後,彙總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
      於每月十五日以前簽報首長核閱。如發現領用單位所列作廢單照數
      量過多,或有不正常之情形,應即通知領用單位追查原因,並簽報
      首長處理。
 (八)單照如有遺失,應即查報遺失單照號碼、數量,並查明責任處理。

八、電子作業科應每三個月簽請首長指派人員盤點庫存一次,每年至少一
    次簽請首長指派人員會同檢查領用單位所領各項單照之保管及使用情
    形,並將盤點及檢查結果作成紀錄簽報首長核閱。

九、各項單照應設置專用庫房或鐵櫃,並按單照種類及號碼順序,整齊放
    置,妥善保管。

十、辦理單照管理業務成績優良且經抽查無任何錯誤或疏失者,或各項單
    照之管理,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印製、領用或未盡善良保管之責任,或
    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應依照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

十一、單照管理人員或領用單位人員調離職時,應將未用各項單照編列單
      照移交清冊(見附件六)辦理移交,並於所有登記簿截結數上,加
      蓋職名章,註明移交日期,以明責任。

十二、本要點自函頒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