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妥善維護、管理及使用所屬運動場地,並提升利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場所屬運動場地如下:
(一)田徑場及所屬場域。
(二)東區體育館及所屬場域。
(三)棒球場及所屬場域。
(四)港坪運動公園及所屬場域。
(五)河濱運動公園及所屬場域。
三、嘉義市體育會或嘉義市體育會所屬單項委員會、各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認養人),得依本要點認養前點所稱運動場地。
四、經認養之運動場地應維持其專項運動之使用功能,不得限定使用對象及營利使用。
運動場地之水電及維護管理費用,由認養人自行負擔。
五、認養運動場地,相關申請、審查及遴選方式如下:
(一)本場將進行認養場域公告程序(為期一周),申請認養應提具認養計畫書,向本場提出申請。
(二)本場受理申請案件後,將籌組本場所屬運動場地審查委員會進行計畫審查事項。
(三)同一認養場域,同時有二個以上之認養人申請認養時,將依提報計畫進行遴選,遴選委員籌組,由本場專案籌組之。
(四)遴選會議之進行,將請申請認養人依提報計畫內容進行現場簡報暨答詢,嗣後由遴選委員進行評分,以評分較高者為該場域認養人,嗣後認養人完成認養計畫書修訂後,與本場簽訂認養契約書,陳報市府核備。
認養期限以二年為限,認養期滿應另行申請,認養成效考核成績優等者得優先續約。
六、於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認養人不得異議,且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未依本要點或認養契約辦理場地之管理維護。
(二)未經核准將認養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
(三)違反第四點規定該運動場地另做使用,或有考核認養成效不佳等情事。
(四)未經核准將認養場地擴建、整建或改建。
(五)本場因業務需求或依法變更使用必須收回。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或認養契約情形。
七、為落實考核制度,本場將依認養人提報之計畫,邀集委員進行不定期考核,該年度考核如有平均未達七十分者,屬認養成效不佳情形,無優先續約資格,且本場得視情形終止認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