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立體育場所屬運動場地認養要點
99年3月10日府教體字第0991502313號函
一、依據嘉義市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場所屬運動場地如下:
(一) 田徑場及所屬場域
(二) 東區體育館及所屬場域
(三) 棒球場及所屬場域
(四) 港坪運動公園及所屬場域
(五) 河濱運動公園及所屬場域
三、嘉義市體育會或嘉義市體育會所屬單項委員會、各機關、學校、團體
及個人,得依本要點認養前條所稱運動場地。
四、經認養之運動場地應維持其專項運動之使用功能,不得限定使用對象
及營利使用。
運動場地之水電及維護管理費用,由認養者自行負擔。
五、為管理及維護運動場地,認養者應檢附認養計畫書,向本場提出申請
,經審核通過,應簽定認養契約書,陳報市府核備。
認養期限以二年為限,認養期滿應另行申請,認養成效考核成績優等
者得優先續約。
認養期間,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該運動場地需另作使用或有考核
認養成效不佳情事者,本場得無條件與認養者終止認養契約。
六、本場得辦理認養成效考核,考核方式由本場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