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青少年福利,以積極服務青少年,發揮本市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開放使用場地為交誼廳、閱讀空間、數位互動遊戲區、動能挑戰區、熱血競技場、視廳室,提供場地借用包括A棟二樓討論室、三樓研習教室、B棟三樓多功能團康室及戶外共融球場。
三、 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接受本府委託、補助或協辦之青少年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活動,得提出申請借用,不得有商業行為。
四、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並得於一年內不予核准所提之申請: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租(借)他人使用者。
(三)從事營利行為且缺乏推展社會福利意義者。但具公益、市政推廣、文化創意產業、社教活動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限。
(四)非屬推展青少年福利意義之活動。
(五)其他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施設備之虞者。
(六)聚餐宴客者。
(七)其他與本館宗旨或規定不符之活動者。
五、申請使用本中心時間為每週二至週五下午一時三十分至晚上九時,每週六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每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每週一休館及國定假日休館,另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
六、場地借用以推展青少年福利相關活動為原則;如同一時段有二個以上單位申請借用,致場地使用發生衝突時,其借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府自辦之活動。
(二)本府委託或補助辦理之活動。
(三)與本府協辦之活動。
(四)其他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
七、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應於活動十四個日曆天前填具嘉義市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借申請書,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活動計畫書及活動流程表等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中心至遲於活動前十個日曆天完成審查並回覆,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前七個日曆天完成繳費。
八、申請使用者因故須更改活動時間或場地時,除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使用之情形外,應於原申請活動三個日曆天前提出申請變更,倘與本中心活動時間衝突時,得由本中心通知申請單位更動時間及地點,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九、場地借用期間,有關活動現場之安全維護、秩序管理及事故處理,皆由申請借用場地單位自行負責,並應遵守本要點第十點至第十三點之相關規定。
十、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應於活動期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其規定如下:
(一)活動內容應符合場地使用性質,不得從事具高度危險性或影響人身安全之行為。
(二)活動期間應指派足夠之工作人員或志工,負責現場安全維護、秩序管理。
(三)應確保活動現場動線暢通,不得阻塞出入口、逃生通道或消防設備。
(四)使用本中心設備、器材前,應確認其安全性並依規定操作;未經同意,不得自行攜入或使用危險物品及設備。
(五)活動如涉及體能活動、遊戲及大型器材使用者,應依活動性質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六)活動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應立即採取必要處置,並通報本中心人員。
十一、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應視活動性質,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其他相關保險;必要時,並應提供保險證明文件供本中心查驗。
十二、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勸導、限期改善、停止使用場地,或列為一定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借用之對象:
(一)違反本要點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場地者。
(二)未依規定採取安全措施,致有安全疑慮者。
(三)未配合本中心管理人員指示,影響場地安全或秩序者。
(四)其他經認定有影響本中心正常運作或安全之行為。
十三、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於借用期間,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違反法令或經認定有立即危害人身安全之虞者,本中心得不經事前通知,立即停止其場地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