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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府社福字第0991609931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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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府社福字第0991609931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青少年福利,以積極服務青
    少年,發揮本市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管
    理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提供場地借用包括A棟二樓會議室、三樓多功能團康室、B棟地
    下室視廳室、三樓研習教室及露天表演場。


三、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接受本府社會處
    委託舉辦有關青少年福利活動,得提出申請使用。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並
    得於一年內不予核准所提之申請: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租(借)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中心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
(四)非屬推展青少年福利意義之活動。
(五)其他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施設備之虞者。
(六)聚餐宴客者。
(七)其他與本館宗旨或規定不符之活動者。


五、申請使用本中心時間為每週二至週五下午一時三十分至晚上九時,每
    週六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每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每週
    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六、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立案證明文
    件及活動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七、申請使用者因故須更改活動時間或場地時,除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
    使用之情形外,應於原申請活動三日前提出申請,並得由本中心另行
    安排時間或場地,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


八、申請使用者於場地布置及設備使用前,應先經本中心之同意,如有毀
    損,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除申請使用者自行修復外,修復或賠償
    費用不足之數應追償之。


九、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及臨時安裝其
    他電器等設備。


十、申請使用者應在規定範圍內張貼海報、宣傳標語,並於活動結束後清
    除。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有關布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
      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使用結束後,應回復原狀與整潔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