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遊動廣告物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府交行字第0992305589號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府交行字第1052301352號函停止適用
一、為有效管理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遊動廣告物,維護公共安全
、都市景觀及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遊動廣告物之設置方式,以張貼、漆繪為原則,並不得妨礙行車視線
及安全、安全門開啟。
三、遊動廣告物申請許可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本府交通處提
出申請,每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廣告物許可證規費:
(一)、廣告設計圖:載明其內容、規格、材料、形式及設置位置等相關
資料。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車輛所有人同意書。
(四)、每輛車行車執照影本及車身前後照片各一張。
(五)、交通工具附加框架做為廣告者,應檢附車輛經檢驗合格變更登記
合格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檢附之文件。
四、遊動廣告物許可證期限為六個月,申請人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
本府交通處重新申請。遊動廣告物內容或設置方式變更者,應於許可
證有效期限內申請之。
五、遊動廣告物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六、經核准設置之遊動廣告物,應於廣告版面左下角明顯標示許可證日期
及字號。
七、本府交通處對於違規遊動廣告物於執行查處、取締時,得會同監理單
位、警察局、環境保護局或其他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