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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遊動廣告物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行字第1052301352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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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遊動廣告物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府交行字第0992305589號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府交行字第1052301352號函停止適用


一、為有效管理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遊動廣告物,維護公共安全
  、都市景觀及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遊動廣告物之設置方式,以張貼、漆繪為原則,並不得妨礙行車視線
    及安全、安全門開啟。


三、遊動廣告物申請許可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本府交通處提
    出申請,每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廣告物許可證規費:
(一)、廣告設計圖:載明其內容、規格、材料、形式及設置位置等相關
        資料。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車輛所有人同意書。
(四)、每輛車行車執照影本及車身前後照片各一張。
(五)、交通工具附加框架做為廣告者,應檢附車輛經檢驗合格變更登記
        合格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檢附之文件。


四、遊動廣告物許可證期限為六個月,申請人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
    本府交通處重新申請。遊動廣告物內容或設置方式變更者,應於許可
    證有效期限內申請之。


五、遊動廣告物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六、經核准設置之遊動廣告物,應於廣告版面左下角明顯標示許可證日期
    及字號。


七、本府交通處對於違規遊動廣告物於執行查處、取締時,得會同監理單
    位、警察局、環境保護局或其他有關機關辦理。